劳动合同,交了辞职报告并不等于解除了劳动合同
编辑同志:
我是一家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,系全日制用工。由于我认为公司对自己并不信任,同事之间勾心斗角,感觉没有用武之地而心存压抑,遂想到“跳槽”,特别是在五个月前尤为强烈。恰在那时公司附近一家单位看中了我的才干想将我“挖”过去,于是彼此一拍即合。我随即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,要求解除与公司尚有两年才到期的劳动合同,并立马前往到另一单位上班。不料,一周后公司即找到我和我的新工作单位,要求赔偿36000余元损失,理由是我突然离去,已导致所负责的生产线连续七天被迫停工。因遭拒绝,公司遂提起了诉讼,而法院于近日作出的判决却没考虑我已通知在先,照样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请问:这到底是为什么?
读者 梁 婷
梁婷读者:
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。
一方面,交了辞职报告并不等于已经当然地解除了劳动合同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条第二款分别规定:“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”、“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,办理工作交接。”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,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,即:提前三十日;以书面形式通知;办理好原工作的交接事宜。姑且不论你为什么解除劳动合同,仅就你交了辞职报告立马走人的做法,便已说明你既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,也未办理工作交接,即违反了自身义务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公司没有同意,并不等于你可以一走了之。
另一方面,你必须承担赔偿责任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九十条已明确规定:“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,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,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”鉴于你的私自离职,已导致所负责的生产线被迫停工,也就必须担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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